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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

2020-09-29T01:09:22+00:00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2023年4月15日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 2023年2月3日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2019年4月2日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 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11月25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探矿权价款系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2021年11月29日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 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2022年9月26日  根据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 探矿权价款百度百科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2023年4月15日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 2023年2月3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2019年4月2日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7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019年11月25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探矿权价款系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缴纳探矿权价款仅针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并不是所有探矿权的初始取得都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具体判断标准 探矿 2004年11月25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 [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收取采矿权价款有时效吗百度问一问

    2022年9月8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 %。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咨询记录 回答于 2023年2月3日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1999年6月7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2004年11月25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019年11月25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探矿权价款系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缴纳探矿权价款仅针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并不是所有探矿权的初始取得都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具体判断标准 探矿 2017年6月29日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 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2008年2月28日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3年2月1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 [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 2018年2月26日  但 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发布前的,按评估价缴纳。(三)已出让的采矿权,有扩界新增资源的。(四)原采矿权范围内新增开发利用矿种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的通知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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